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通宝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11739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通宝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小站镇东西庄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5XR478W。
经营者,***,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区丰泽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6440731R。
法定代表人:牟天林,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通宝建筑工具租赁站诉被告天津鼎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南区通宝建筑工具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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