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6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海翔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75号东方国际2号楼503室。实际经营地址:河南省封丘县南干道***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海翔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7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7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