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安普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二单元1605、16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245号裁决,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安普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安普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安普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安普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三十二万四千七百二十一元九角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安普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宝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