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6231号之一
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院天竺万科中心**楼****201(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78521397。
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一晨,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诺德佰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四街******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W609E。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诺德佰兴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因双方和解,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1元及保全费2540元,均由原告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永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