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26民初3732号
原告:平江县汨江金属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大道18号(林业局侧巷内)。注册号:43062660024753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系***丈夫,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7059664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好,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平江县汨江金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平江县汨江金属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汨江金属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5279元,减半收取7639.5元,由原告平江县汨江金属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长李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