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984号
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鑫鹏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梁坪村苏家屋组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PLCPC15。
经营者:王鹏,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雅,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70596647P。
法定代表人:钟小芳。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鑫鹏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4947.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保险单号:603021004602022000007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黄花镇鑫鹏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4947.5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