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2787号
原告:***,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黄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县伍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70596647P。
法定代表人:钟小芳。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润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5278.63元,减半及减免共计14278.63元,实收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振
审 判 员 尹盼盼
人民陪审员 何红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金谋
书记员吴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