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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4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X1XA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43号兆丰大厦B座5层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0DWB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2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经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铝单板货款本金1019649.52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五期支付980000元以了结本案,分期方案如下:第一期于被执行人名下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营业部账号7919********解冻之日起两日内支付60000元;第二期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第三期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第四期于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250000元;第五期于2022年6月3日前支付27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88.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88.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前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五、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的,被执行人应另行支付50000元违约***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付款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金额扣减已付款项)和违约金5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委托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该院反馈被执行人在其管辖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077的江西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止,本院对该账户实施扣划,得款975.24元,该款作执行费退至国库;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0800414912证券账户内代码为872967的证券86000股,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本院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依法处置上述证券,该证券公司暂未有反馈结果;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退执行费975.24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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