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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692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X1XA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43号兆丰大厦B座5层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0DWB7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964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964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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