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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鼎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鼎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江西锦澧铝业有限公司挤压车间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5FJ4X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43号兆丰大厦B座5层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0DWB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鼎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经过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全部欠款,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鼎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查封案号:(2020)赣0123执保193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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