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815号
申请人:江***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7626431D,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复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8NALX5,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P833。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诉讼财产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