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3457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
被告: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金寨大市场1幢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寨县新城振鹏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