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68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8号楼17层17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G306D9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汉兴上品1号楼1**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40FJ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3.75元,由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