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68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8号楼17层17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G306D9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汉兴上品1号楼1**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40FJ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煜忠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3.75元,由原告***、河南鹏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