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宇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878号之一
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0元进行保全,并以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执
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