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878号之四
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修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陕0822民初87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陕西清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