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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1104号之一
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李松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修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保全费1019元,由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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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泽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彦青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