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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1104号之二
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李松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修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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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泽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彦青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