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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1104号
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迎宾路社区广汇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9CXQ4B。
法定代表人李松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政府大院西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MT4A3N。
法定代表人王修庄,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丰金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xx元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