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人民大道东侧**一中西侧盛泰君和园****。
法定代表人:江静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上步北路**鹏益花园303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金小平,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6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盛泰·君和广场室内商业、室外景观、外立面创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第15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3.2条载明项目地点位于广东揭阳。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揭阳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公告》(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20]第7号),广东省司法厅于2020年7月22日准予揭阳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涉案合同,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本案,在签订合同至本案受理时,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揭阳仲裁委员会尚未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该规定,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时,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尚未设立,涉案仲裁条款无效,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主管权,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设计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揭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移送揭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