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

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6033号
原告: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上步北路1020号鹏益花园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8284R。
法定代表人:金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名前名称:广东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大道东侧、区一中西侧盛泰君和园17栋2301—23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25486802C。
法定代表人:江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沇,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丽,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粤03民辖终2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65450.70元,及以前述设计费为本金按日0.5‰计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85347.75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为85347.75元,违约金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电子证据固化费用51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设计费1598720.50元。第一,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盛泰?君和广场室内商业、室外景观、外立面创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2019年3月11日、2019年7月22日,双方先后两次以《确认单》形式增加设计范围。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98720.50元。第二,被告分四个阶段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设计合同》及《确认单》签订后,原告依照双方约定,积极、适当、善意地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完成了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的各项义务,并向被告交付了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在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的过程中,原告还不断与被告沟通、协商,积极配合被告及本项目结构设计单位,对各阶段设计图进行修改、完善,通过邮件、微信、邮寄纸质图纸等方式,向被告提交了全部施工图。三、被告欠付原告765450.70元设计费,构成违约。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98720.50元。但是,被告除了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7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设计费833269.80元之外,尚欠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及《确认单》约定的设计费合计765450.70元,构成违约。四、被告不但恶意违约,而且恶意伤人。根据约定,被告至迟应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设计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请求支付设计费无果后,2019年12月19日,原告委托员工魏深策等人到揭阳市揭东区约见被告法定代表人江静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剩余设计费765450.70元。江静波不但疾言厉色拒绝支付,反而对魏深策施以暴力,当场扇其三个耳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侵害了魏深策人身权益!原告认为,双方订立的《设计合同》及《确认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原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全面履行了约定合同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剩余设计费,构成违约。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尤为恶劣的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原告员工合法主张到期债权的正当行为暴力相向,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不应得到法律的庇护和纵容。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当依法在本案中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诉至法院,希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没有设计资质导致涉案设计合同无效,应负全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额设计费,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的设计费833269.80元。2018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盛泰·君和广场室内商业、室外景观、外立面创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承接涉案设计工程时,原告没有工程设计资质,这在其提交的证据第15页左上页有反映,被告的工作人员倪泽楷要求“请提供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设计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设计资质”时,原告回复“我们这边是设计顾问公司,暂无设计资质”,在38页右下页再次宣称其没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而且,时至今日,原告仅在其提交的证据38页反映有提供设计总监tiago的学位证而非资质资证复印件(电子证据固化内容不全面不完整,没有将学位证书的全部内容显示),尚未提供合同上所列的主创设计师汪赤柯的设计资质。tiago的学位证最后一页加盖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印鉴,证明tiago没有在原告公司任职,至于tiago是否有设计资质,甚至学位证是否有原件,均无从得知。尤其是,原告提供室外园林景观方案、采光顶方案设计图纸中没有设计人员签字,仅外立面方案、室内深化方案设计图纸中设计总监栏有签名,该签名明显不是“tiago”,作为主创设计师的汪赤柯则从未在任何设计图纸上签字。由上可见,原告没有设计资质,公司没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已提交的设计图纸未经专业技术人员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应认定无效。导致涉案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全部过错在于原告,故,原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额设计费应由原告承担,基于此,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的设计费833269.80元。原告主张其在工程竣工前已取得设计资质,即使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因其承揽涉案工程设计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8日,且原告从2019年1月22日开始便向被告提供设计图纸(原告提交的证据第55页右下页反映原告在2019年1月22日提交“外立面方案二稿.pdf”)和室内设计方案(原告提交的证据77页),其时,原告没有工程设计资质,其从事建筑设计的行为无效。原告称其设计工作不包含项目消防报审及报建等工作,无需设计资质、结构资质,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这一主张荒谬至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设计单位应当“……(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设计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均是针对设计资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没有设计资质不能从事建筑设计活动,这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原告称被告认可其没有资质,毫无事实依据。被告一直要求原告提供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在原告提交的证据15页、38页均有反映,更何况,建筑工程关系国计民生,设计资质是设计单位从事设计工作的门槛,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故,原告的主张理由不成立。
二、原告的设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被告只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重新设计,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全额设计费,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的设计费833269.80元。由于原告没有设计资质,公司也没有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设计质量不合格,尤其是,自外立面(含门头)设计方案出台后,被告发现存在严重设计质量问题并多次与原告沟通,对此,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反映。因设计问题严峻,双方还于2019年3月16日建立微信群,进行深入论证。赵工提出“柱底内力是根据材料布置才能算出来,现在一没材料,二没布置,算不出”,原告称其在“关于门头结构问题”中第三条答复会提供材质资料。之后,被告请公司论证,提出原告设计的外立面方案存在反力和负风载、荷载严重超过原有主体结构承重受力的情况,被告将论证结果反馈给原告外立面设计人员予薇,原告没有解决方案。对此,原告提供的证据19页也有反映,被告提出“两个门楼的主钢构均是向外倾斜的(方向远离建筑主体),荷载和负风载的叠加将会产生较大的力,与之相连接的砼梁是否考虑了此部分荷载”、“两个门楼的大部主钢柱落在首层的梁上,因钢构和幕墙的自重较大,加上风荷载等因素,支座反力较大,首层砼结构是否考虑了门楼的综合工况荷载”等疑问,原告还答复称主钢柱落在首层的梁上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事实上,这一方案不可行。所以,双方一直就门头的设计进行沟通,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第24-25页讨论门头造型、第26-27“门楼图纸疑问20190522”、证据第30页“门楼图纸疑问20190522回复0628”、“20190531门头及内装提资需打掉楼板结构”、“20190603门头及连桥深化方案”,其提出修改方案,上述方案均未能解决风力荷载的问题,更是不能确保这些方案符合安全要求,至今未能妥善处理好主体结构承载力。于是,原告干脆在电子证据固化内容中故意不打开其提交的证据30页中“20190531门头及内装提资需打掉楼板结构”、“20190603门头及连桥深化方案”这二个文件,就是刻意隐藏门头的设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表现。由于设计质量不合格,被告只得另聘结构专业公司对设计进行深化论证,通过复核后,认为涉案工程设计质量不合格,甚至出现新的南北门头设计方案在原有主体结构基础上实施有重大风险,一楼楼板梁柱承重受力不够,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新设计增加计容面积,改变原批准的消防分区,将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且内装无法报建的情况。被告于2020年1月9日发函要求原告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上诉人损失。慎重起见,2020年9月9日,被告委托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新外立面(含门头)方案设计中涉及的主体结构承载力验核以及外立面方案可行性进行深化论证,该司出具《技术核定单》,认为:1、工程基础及地下室已施工,主体工程已出地面(2019年4月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如果按此方案修改外立面及大门,经核算荷载超出原设计范围,需对地下室梁柱进行加固设计,并且重新加固设计费用协议。2、本方案大门轮廓已超出原设计建筑轮廓,会导致增加面积。原设计建筑面积已无余量。如按此方案立面修改实施,需重新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获得批文后方可修改设计。这一《技术核定单》,等于宣告原告设计的门头方案不可行。理由:在工程建设之初,揭阳市住建局早就明确工程建筑面积量,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能随意改变,所以,企求主管部门重新批文,完全没有可能。这意味着,如执行这一方案,将无法通过报建,工程将无法交付使用。鉴于此,被告只得另聘公司重新设计,支付费用。综上,原告的设计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同此造成的损失是全额设计费,应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尚未完成设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条件,所以,付费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还款。涉案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包括室内商业设计、外立面及门头设计、室外园林景观(不含天面及下层)设计、采光顶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完成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和施工配合阶段工作。本案中,原告只完成采光顶方案、步行街公共区域室内方案深化设计、外立面(幕墙)方案,尚未完成外立面方案的施工图、室内方案的施工图、室外园林景观施工图,特别是,自外立面(含门头)方案出台后,反力、风载、荷载存在严重问题,设计施工图不可行,被告一直有异议且多次与原告交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电子证据中均有反映。后来,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核定单》中对新外立面(含门头)方案设计中涉及的主体结构承载力验核以及外立面方案可行性进行深化论证的结论,等于明确外立面施工图是不可行。设计施工图不可行,也就无法进行后续工作,因此,原告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服务工作。由上可知,原告只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和方案深化设计阶段的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服务工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条件“设计完成并经被告书面审批及书面确认通过后为付费节点”,所以,付费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还款。
四、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毫无事实依据。理由:一是本案是原告没有设计资质、设计质量不合格且尚未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违约在先,被告不支付设计费理据充分;二是设计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过高,应予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电子证据固化费用5190元,与法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举证是原告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举证费用也应由原告负担。原告称被告恶意伤人,是无中生有。被告与原告员工曾协商解决纠纷,双方一直友好协商,不曾有暴力行为。综上,因原告没有设计资质导致涉案设计合同无效,且其设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全额设计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应返还被告833269.80元。同时,原告尚未完成设计,付费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还款。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2月18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署《盛泰?君和广场室内商业、室外景观、外立面创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3.1项目名称:盛泰?君和广场的室内商业、室外景观、外立面创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4乙方设计人员中名单载明,项目负责人金小平,邮箱527×××@qq.com,设计总监Tiago,主创设计师汪赤柯、项目运营总监周思思、项目运营总监刘杲、经营管理张启刚,邮箱568×××@qq.com。5设计服务内容及周期:乙方的设计服务须按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和甲方以书面方式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要求完成,按时提供高质量的设计成果,并免费提供本项目的专业设计咨询。乙方提供的设计服务内容包括在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服务工作。5.3施工图设计阶段5.3.1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方案深化设计,乙方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5.3.2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细部大样图、构造节点图及相关专业设计图纸。5.3.3根据甲方提供一版土建施工图,调整并深化设计施工图纸。5.3.4提交装饰材料主材清单(不包含特殊定制材料)、图纸体现特殊工艺的施工要求、各材料技术要求。5.3.5室内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包括照明的智能控制)。5.4施工配合阶段5.4.1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并配合甲方在室内工程招投标工作中选择所用建材的样板。5.4.2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中期质检及竣工验收(注:不含消防验收)。5.4.3乙方设计工作中不包含项目消防报审及报建等工作。5.5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阶段设计成果初稿后,甲方将根据政府或自身需求对乙方设计成果初稿提出修改要求,已方应及时进行调整,直至甲方书面确认为止。5.6如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对经甲方确认的设计进行颠覆性变化修改,属于额外服务,执行本合同第8.2条约定。6设计进度6.1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此阶段设计周期为30个日历天(商业空间室内设计、一层室外广场园林集景观设计、五层露台花园景观设计、外立面设计),各项方案设计工作处从方要求乙方开始方案深化设计之日起算。6.2施工图设计阶段此阶段设计工作周期为30个日历天(商业空间室内设计、一层室外广场园林景观设计、五层露台花园景观设计、外立面设计),各项施工设计工作自甲方以书面认可乙方提交的方案设计并要求乙方开始施工图设计之日起算(以上设计周期根据甲方自书面通知日起分设计项别计算,且甲方审批周期时间过程不计入上述设计工作周期)。6.3乙方完成每一阶段设计工作并将约定设计图等资料交付甲方之日即视为乙方完成约定设计工作之日,甲方及规划部门在乙方进行设计工作周期内。如因甲方或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不完整或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设计修改,乙方的服务周期相应顺延。6.4乙方每阶段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均须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才开始进入下一阶段工作。7现场配合:7.1方案深化设计阶段7.1.1方案深化设计中期设计成果汇报。7.1.2方案深化设计最终成果汇报。7.2施工图设计阶段:7.2.1完成施工图设计。7.2.2回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指导施工。7.2.3明确主材料实物(主材类另材料,不包含特殊定制及特殊加工等材料);7.2.4配合各阶段验收及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8.1总设计费:本合同项下设计费采用分项单价方式计算,设计区域及分项报价明细(如下):8.1.1创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1)商业空间室内设计:按项目核算面积8200平方米,每平方面积90元,即738000元。(2)一层室外广场园林景观设计:按项目核算面积5314平方米,每平方面积30元,即159420元。(3)五层露台花园景观设计:按项目核算面积4043平方米,每平方米面积30元,即121290元。(4)外立面设计:按项目核算面积11961平方米,每平方米面积30元,即358830元。8.1.2相关设计服务及实际配合(1)室外景观二次水电专业设计:按项目核算面积9300平主米,每平方米面积5元,即46500元。(2)设计规定税金费率为6.39%,即根据以上各项总价即90996元。8.1.3以上项目合计总价1515036元。8.2上述8.1条中设计面积为估算设计面积,最终以施工图实际设计面积进行结算,如后期甲方需增加设计区域或设计面积超出本合约约定之设计区域面积的,超出部分作为本合约之追加设计,计价标准依据第8.1条款中对应区域单价计算(本次设计事项不包含外立面灯光设计、室内外导向标识设计、公共空间美陈设计)。9付费进度:9.1甲方支付进度以设计成果完成并经甲方书面审批及书面确认通过后为付费节点。9.1.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20%作为设计工作预付款即303007.20元。9.1.2乙方完成全部方案深化设计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用35%即530262.60元。9.1.3乙方完成初版施工图设计移交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35%即530262.60元。9.1.4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移交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10%即151503.60元。9.1.5前述付款步骤中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付款条件的,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书表明是否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出据书面说明理由,前述日期内甲方不出具书面通知的视为该设计成果已获得甲方确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付款。9.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9.3双方进一步确认,如设计成果经甲方审批确认,需进行颠覆性修改,总设计费应进行调整,则甲乙双方应进行重新议价,并在结算时进行相应的调整。9.4设计工作程序:乙方每阶段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均须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才开始进入下一阶段工作,但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或整改意见的,视为甲方确认乙方的设计成果。11乙方责任11.1乙方作为该项目之专业设计师,就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和对中国相关规范、规定的符合性以及满足甲方设计效果等方面对甲方负有全面责任,并应在适当阶段应甲方要求对上述内容予以合理的解释、说明。11.3乙方负责了解项目当地政府部门对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保证设计成果通过当地政府及消防等审查。11.4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定。11.5乙方有责任制定整个设计周期计划并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机制,及时通报设计工作发展情况。12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因甲方原因延迟设计费支付,经书面催告仍逾期10天未支付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设计费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9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揭阳君和广场项目联系表》确定君和广场设计项目的主要对接人、联系方式和邮箱地址。原告方的联系人为金小平、周思思,被告的联系人为冷焕辉、王晓磊、吴可欣。
2019年3月11日,双方签署《盛泰君和广场五层采光顶设计范围增加确认单》,确认增加五层采光顶设计面积435.5㎡,设计单价为90元/平方米,增加设计费39195元。
2019年7月22日,双方签署《盛泰君和一层室外广场园林景观设计范围及新增地下层广场景观设计范围确认单》,确认增加一层室外广场园林景观设计面积2029㎡,设计单价30元/平方米,增加设计费60870元;取消五层露台花园景观设计,因方案设计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未完成,依据主合同内此单项施工图设计费用为54580.50元,优惠后施工图设计费为38200元,优惠款项从结算款中扣除。
二、原告完成设计、交付设计成果及被告确认的情况
1、采光顶部分。
2019年3月23日,原告的员工通过微信将采光顶方案图发送给被告指定的联系人吴可欣。
2019年4月15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吴可欣、王晓磊邮箱发送揭阳君和广场采光顶深化施工图,邮件要求被告尽快与建设单位、结构单位及施工方沟通,确认图纸可行性。此后被告通过微信要求原告修改、调整部分设计,原告按被告要求作出了修改。
2019年5月5日,周思思向被告员工倪泽楷发送揭阳项目外立面采光顶施工图与模型,该邮件同时抄送被告指定的王晓磊、吴可欣的邮箱。
2019年5月15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发送了采光顶的犀牛模型。
2019年5月20日,被告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了原告提供的采光顶方案施工图及方案模型。
2、外立面幕墙部分
2019年2月28日,原告员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联系人吴可欣、王晓磊邮箱发送揭阳君和广场建筑外立面方案最终大图,附件为《揭阳君和广场建筑外立面效果图2019.02.28》。
2019年3月18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王晓磊、吴可欣的邮箱发送揭阳君和广场外立面方案最终大图,邮件称附件为外立面调整方案,请求对方查收并确认签字。
2019年3月19日,被告盖章确认原告提供的外立面深化设计图。
2019年4月21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发送外立面幕墙初版施工图。
2019年5月5日,周思思向被告员工倪泽凯发送揭阳项目外立面采光顶施工图与模型,该邮件同时抄送被告指定的王晓磊、吴可欣的邮箱。
2019年5月19日,周思思向被告员工倪泽凯发送盛泰君和广场幕墙施工图(补充门头)20190519,该邮件同时抄送给被告指定的王晓磊、吴可欣指定的邮箱。
2019年5月20日,原告通过邮箱向被告发送完善门头的完整版施工图。
2019年6月18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工作确认单上签章确认收到君和广场外立面幕墙施工图及方案模型。
3、五层露台花园景观
2019年5月31日,原告员工周思思通过邮箱向被告员工倪泽凯发送君和广场景观施工图20190910,附件为易和广场景观施工图。该邮件同时抄送被告指定的王晓磊、吴可欣的邮箱。
2019年7月22日,双方协议取消五层露台花园景观设计。
2019年8月19日,双方员工通过微信沟通,取消五层露台花园景观。
4、一层室外广场园林景观
2019年2月28日,原告员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联系人吴可欣、王晓磊邮箱发送揭阳君和广场建筑外立面方案最终大图,附件为揭阳君和广场建筑外立面效果图2019.02.28。
2019年3月18日,原告员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联系人吴可欣、王晓磊邮箱发送揭阳君和广场建筑外立面方案最终大图。
2019年4月30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王晓磊、吴可欣的邮箱发送揭阳君和广场景观方案深化设计。该方案同时通过微信发送。
2019年9月11日,原告员工周思思通过邮箱向被告员工倪泽楷发送景观工程初版施工图。
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完整版景观工程施工图,并邮寄一套纸质完整版施工图给被告。
5、商业空间室内设计
2019年2月18日,原告员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涉案项目王晓磊、吴可欣的指定邮箱发送揭阳君和广场室内设计手绘稿。
2019年4月1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发送《揭阳君和广场概念方案2019.03.29》。
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君和广场室内深化设计方案。
2019年5月25日,被告在原告提交了室内深化设计方案册首页盖章并签字。双方员工通过微信沟通签字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在所有内页签字盖章,被告的员工称双方各执一份,签首页即可,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出施工图。
2019年6月4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发送《20190604办公室平面布置》。
2019年8月24日,原告员工周思思向被告指定的王晓磊、周可欣的邮箱发送《2019-08-28揭阳君和广场步行待装饰离工图》。
原告实际进行设计期间,双方的员工均通过微信沟通设计细节、修改的各项事宜。
三、原告的资质事宜
2018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的员工于通过微信要求原告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告员工回复称,公司系设计顾问公司,暂无设计资质,公司正在办理,预计4、5月份办完。原告的服务系设计创意服务,不含报消防的图,原告可提供图纸,但被告需另外给点费用,双方签署的合同不含提供报消防资质。
2019年4月8日,原告的员工发微信给被告的员工称,公司没有结构设计资质,如果被告需要建筑结构设计单位,原告可推荐。
2019年5月20日,原告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有效期五年。
2020年4月3日,原告取得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有效期五年。
四、原告中催要设计费及被告的付款情况
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第一阶段设计费30300.20元的发票。
201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阶段设计费303007.20元。
2019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第二阶段设计费530262.60元的发票。
2019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530262.60元。
2019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结算申请书》,请求被告结算剩余的项目设计费765450.70元。
2019年12月0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盛泰?君和广场室内商业、室外景观、外立面创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完成内容说明函》再次催告原告支付,并给予原告室内商业施工图设计款八五折优惠,即715635.70元。
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履行支付义务,支付拖欠的765450.70元设计费。
原告为主张公司员工魏深策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被告法定代表人江静波殴打原告员工的事实,另向本院提交了该员工向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维权申请书》及魏深策的诉病历予以佐证。
2020年1月19日,被告针对原告发出敦促被告支付设计费的律师函进行回复。被告在复函中认为原告没有相应设计资质,导致设计无效。被告另行委托专业结构公司对原告的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论证,认为该方案施工风险大,方案不可行。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全部责任,退还被告已支付的款项,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并拒绝原告支付设计费的要求。
原告另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讨设施费。
另查,2020年9月9日,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对原告提供的新外立面(含门头)方案中的主体结构承载力验核,以及该外立面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核定意见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方案修改外立面及大门,将会超出原设计范围,需要对地下室梁柱进行加固设计,并且重新签订加固设计费用协议。该方案大门轮廓已超出原设计建筑轮廓,会导致增加建筑面积。原设计建筑面积已无余量,如按该方案立面修改实施,需要重新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获得批文后方可修改设计。
庭审时,双方确认增加设计、取消部分设计后的总设计费为1598720.50元。被告称涉案的设计项目所在的工程已完工,被告未使用原告的设计方案。相应的照片显示该项目外立面悬挂“天虹”的铭牌。原告称被告于2019年8月8日将涉案项目转让给天虹公司,在天虹公司接受涉案广场商业中心项目后,曾联系原告到现场商谈该项目的室内设计工作,原告派人出席商谈会议,但天虹公司以自身有设计团队,设计风格不匹配、设计费用过高为由,未采用原告报价及方案。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案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的内容包含、商业室外景观、外立面创意方案入施工图设计,原告在设计之初并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虽然此后于2019年2月25日取得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于2019年5月20日分别取得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质、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但原告目前仍没有取得轻刚、照明、风景园林等专项资质,原告的设计系一个整体,即便原告在设计过程中取得了部分专项资质,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亦为无效合同。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对于原告无相应的资质的事实是明知的,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完成了设计工作。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原告已完成全部方案深化设计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联系记录及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邮箱发送的子邮件或知,原告在2019年4月15止、4月21日向被告发送了采光顶、外立面幕墙的初版施工图、于2019年5月、2019年8月、9月向被告发送了除已取消设计的五层露台花园景观的终版施工图,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亦书面确认了外立面幕墙施工图及方案模型。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交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未出具书面通知书表明是否确认的情况下,应视为被告确认原告的设计成果。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施工图后,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中对于设计细节进行沟通,但系对优化设计进行讨论,并不能证实被告所述的原告的设计存在缺陷。被告虽另行提交了记载涉案设计荷载等问题的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核定单》,但仅凭该核定单亦无法证实被告的该主张,对被告主张原告的设计存在缺陷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采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的设计工作。
关于设计费。从被告提交的涉案项目的照片及原告所述的其参与天虹公司邀请参会商谈设计事宜可知,涉案项目并采用原告的设计方案。虽然涉案合同亦无效,但如上所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项目,但在无证据证实未采用原告设计方案是因原告的设计缺陷而导致无法使用该设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在原告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基础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第5条对于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包括了施工阶段的配合及现场配合,被告实际未采用原告的设计方案,即原告无需配合被告完成上述配合工作,虽然合同约定的被告在原告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其书面确认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款,但在原告无需完成上述配合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费,有违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上述配合义务占总设计费的3%,被告尚拖欠原告设计费717489.09元(765450.70-1598720.50×3%),对原告主张设计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17489.09元;
二、驳回原告全恒国际创意(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99.84元,被告负担10360.04元;保全费479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6.64元、被告负担40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