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一
申请人:运城开放大学。住所: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女,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万荣县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运城开放大学与被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2411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2411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