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荣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开放大学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三 原告:运城开放大学。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中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女,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万荣县城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宜(运城)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大道学院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开放大学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作出(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被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晋0822民初1010号之二的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复议请求。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开放大学对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运城市新城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运城开放大学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