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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9083号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1: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学府道南侧嘉和广场3-4,27,17,22-304;住址2:北京市昌平区龙城花园11-6-501。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裁定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