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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4民初11257号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系天津市武清区,27,36,39,46-214业主。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2021年度供热服务费5748.8元,滞纳金942.8元,共计669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系事实供热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被告在享受供热服务后没有及时缴纳供热费,截止至2021年3月23日,被告拖欠原告2020-2021年度供热服务费5748.8元,滞纳金942.8元,共计6691.6元,故原告起诉。 ***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的***与天津宏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天津市商品房合同》、《供热合同》、采暖费发票、《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欠费计费明细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相关,具有证明力,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为天津市武清区**四期23-13,27,36,39,46-214业主,享受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2020-2021年度供暖期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供热费按照每平方米40元计算,收费面积是143.72平方米,被告拖欠取暖费为5748.8元。《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交费,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滞纳金。被告未按时交纳2020-2021年度取暖费。原告请求滞纳金942.8元,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82天,计算公式为:5748.8元x2‰x82天=942.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供热合同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2020-2021年度冬季采暖期,原告为被告供暖后,被告拖欠原告供暖费系本案成诉原因,系违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采暖费5748.8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采暖费5748.8元及滞纳金942.8元,合计6691.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