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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能公司在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和解笔录》,就本案一、二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津01执64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确认“就本院(2019)津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项下被执行人承担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规定,(2019)津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继承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司 伟 审 判 员 **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