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115号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