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4民初3739号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拖欠的2020-2021年度采暖费7218.8元、违约金476.4元,以上合计769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小区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绿洲湾一期别墅19-2于2018年开始由原告为其提供供热服务,双方建立供用热服务关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但被告在享受了采暖服务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采暖费用。截止至2021年2月2日止,被告拖欠原告2020-2021年度采暖费7218.8元,违约金476.4元,以上合计7695.2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庭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被告从天津大通源德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村××镇××路××花园××号房屋,该房屋由原告提供供暖服务。按照相关约定,被告每年应向原告交纳供暖费7218.8元,然被告并未交纳2020年-2021年度的供暖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供用热力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供热服务后,被告应按时交纳供热费,无故拖欠供热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供热费7218.8元,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76.4元,因双方并未就延期支付供热费的违约情况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度供热费7218.8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