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111号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1:天津市武清区*****广场10-4-101,住址2:天津市武清区***首创国际半岛***苑2-1-602。
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天津***能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裁定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