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30民初182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壤塘县。
被告:江西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3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计92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坪
审判员敬明
审判员吴锦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