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5619号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五里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FAGX8E。
法定代表人:周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新玉,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740084。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二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的违约金38034元,并支付未付部分货款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的后续违约金”。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014元,多交纳的1509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员 郑师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