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0民初159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天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2、3、5幢2#1508。
法定代表人:陈鹏。
原告***与被告天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告知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培 森
审 判 员 贾 文 会
人民陪审员 汪 晓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索郎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