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0民初41号
原告:尕玛**,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壤塘县。
被告:江西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号14栋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740084。
法定代表人: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原告尕玛**与被告江西天亿建设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天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尕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同意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缓交期限届满后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尕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锦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索朗曲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