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914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东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区105幢一单元301室。
被告:江苏东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革新村***村69号。
被告:***,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江苏东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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