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狮门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68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湖南狮门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2607房。
法定代表人:于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青山,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狮门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牛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209.7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84.79元由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李   进   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迪里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