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与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17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代理人:胡悦,女,系被告**妻子。
被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
法定代表人李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山街道下石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胡宝兵,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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