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140号
原告: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山街道下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胡宝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川,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代理人:胡悦,女,系被告**妻子。
原告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2月1日,原告鞍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程鞍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