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如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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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