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圣美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1809号
上诉人浙江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圣美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准许浙江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440元,由上诉人浙江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赵德升 审判员 邹玉星
书记员 郭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