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368号
申请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渌江新城长庆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中全。
被申请人: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街道××路××号。
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道××大厦××层。
申请人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