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11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3372099D。
法定代表人:李惠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仙华,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嘉兴银行秀水支行于2020年7月1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3994263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明源
人民陪审员 凌金荣
人民陪审员 陈新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