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1272号
原告:台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铺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90561835Q。
法定代表人:茅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先文,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718号698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07495917B。
被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台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台州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超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