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城建设有限公司

缔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店口镇七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浙0681民初2875号

原告:缔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店口镇七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蒋灿永。

原告缔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店口镇七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缔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3195116元,并支付以26715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66183元以及鉴定费29000元,其余诉讼请求放弃。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原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单位将诸暨市乡村道危桥改造工程店口镇七里大桥工程发包给原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包括拆除老桥上部结构、老桥桥墩两侧设桩基基础加固、重设盖梁、沥青混凝土路面等工程,详见设计施工图;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合同工期:12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完成工作量达50%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1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时,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决算通过有关部门审计后30天内至审定工程总价款的90%,余下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付清。另外,合同还对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按时完成了工程,并已于2019年8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期间,被告单位向原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7000元。该工程经原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决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562116元,被告单位尚欠原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95116元未予支付。2020年1月7日,原桐乡市缔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缔城建设有限公司,即原告单位。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单位以种种理由一直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浙江益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018年诸暨市乡村道危桥改造工程店口镇七里大桥工程造价为330018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诸暨市店口镇七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原告缔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66183元及鉴定费29000元,共计2595183元,款定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561.46元(按变更后的诉请计算),减半收取计13780.73元,由被告诸暨市店口镇七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姚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赵楚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