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2043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环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UWE7N7X。
法定代表人:**嫦,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缔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718号698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0749591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缔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以及部分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1.42元,减半收取5400.71元、财产保全费4020.71元,以上合计9421.42元(此款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