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01-1号
原告:浙江*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潭路366号-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凌家桥。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文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