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鑫泽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555号
申请人: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66号-A。
法定代表人:叶光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合计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