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55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Q22GXG。
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66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7621389K。
法定代表人:叶光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4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2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