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55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Q22GXG。

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66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7621389K。

法定代表人:叶光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4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2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宜兴市泽鑫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