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792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谢颖,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3号1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委托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谭路366号-A
法定代表人:叶光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骏、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俞丽丽
人民陪审员 凌金才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思齐
书记员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