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792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谢颖,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3号1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委托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谭路366号-A

法定代表人:叶光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骏、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煜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华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俞丽丽

人民陪审员  凌金才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思齐

书记员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