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民初77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老屋湾。
法定代表人:曾国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聪,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英(系公司员工),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亚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715房。
法定代表人:丁新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萍,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可,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亚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聪、徐海英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萍、尹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协议书》,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2021年11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款1万元,被告出具收据。随后双方因资质人员社保缴纳时间、费用承担问题发生争论。2021年12月17日,被告提出原告负担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资质人员社保,原告表示同意。2021年12月23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按照其提出的方案确定是否履行合同。截至今日,被告未给予任何回复。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申报义务,视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已支付合同款1万元的违约责任。
被告针对本诉辩称,1、原告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购买社保”义务,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次支付”和“第二次支付”费用所对应的全部工作内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10000元;3、被告积极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垫付了相应费用,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该费用应当由原告赔偿。
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2、原告赔偿被告已实际产生的损失22300元;3、原告赔偿被告违约金500元;4、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代理协议书》,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花费1万元聘请了专家为原告资质申请制作了专门的资料,并花费7300元招聘、配备了资质申请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办理了相关人员的资质注册,由于原告未按照约定拒绝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保,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已经超过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该协议不具有可履行性,应当予以解除。基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给被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1、本案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2、被告违约产生了违约成本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3、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主张违约金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代理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11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代理协议书》,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资质申报:增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装修设计资质;2、甲方负责资质办理所需人员的社保;3、乙方的权利义务:(1)所有申报材料的制作、申报、审核,直至通过;(2)负责建委和建设厅全部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各方面关系的协调;(3)办理甲方公司的建筑资质材料制作,直至资质证书全部通过;(4)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需提供所需人员证件清单给甲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资料提交入库并通过初审;4、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本次委托代理费用采用包干方式,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委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4万元(含发票税点费用);(2)第一次支付:鉴于乙方前期工作活动需要,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1万元;(3)第二次支付:乙方将资质所需人员全部聘用就位,提供证件清单给甲方并保证其人员都已入库并通过初审,甲方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2万元;(4)在湖南省城乡建设网相关官网上资质证书公示合格通过后,甲方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11万元;5、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迟延)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已支付乙方其款项的5%向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承诺自合同签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委托代理项目,逾期按本合同已支付款项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付款项给甲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被告按照约定创建了资质办理工作微信群,整理了申请增项资质的材料并引进了办理资质需要的相关人员。之后,双方就资质办理中所需人员社保费用的承担主体和缴纳的期间产生分歧,诉争合同未再履行。原、被告就诉争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向被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后,被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裁决。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反诉状副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诉争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以下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社保账号在建设厅的网站登录了原告的社保账号进行了操作,被告引进了两个办理资质需要的人员,被告口头称有准备一些文字资料,但原告未看到该资料。被告陈述其履行了以下合同义务:1、被告构建微信工作交流群,整理了原告的申请增项资质的材料,汇总了相关人员的名单,就一些基础资料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2、为原告的增项资质招聘了两名一级建造师并将相关证件注册进入原告公司名下;3、被告对接专业资质申请资料制作人员李明奇,由其为原告的增项资质和设计资质制作专门的申请资料;4、被告在2021年12月16日将相关需要提供证件的人员全部聘用到位,并提供人员清单给原告,并及时告知原告需要为上述人员购买社保。
原告为证明双方因资质办理所需人员社保缴纳时间、费用承担问题发生争论,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由原告负担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资质人员社保来履行合同,原告表示同意,2021年12月23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按照其提出的方案确定是否履行合同,截至今日,被告未给予任何回复,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申报义务,视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提供了尼西增项资质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就资质申报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远不止原告提交的这四页,该聊天记录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双方协商的过程,存在断章取义,请求法院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进行认定,双方主要争议在于社保费用由谁承担和缴纳的期间,原告一直拒绝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保,直至2021年12月16日当前批次最后的申报日期已过期,原告仍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社保,这与协议第六条第4款的约定“甲方负责资质办理所需人员的社保”明显不符,其行为违约在先,资质申报被迫停止,最终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2021年12月17日上午11:39,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罗亚辉我说我们按合同执行只负责三个月的,您说的人员必须要体现前三个月的社保,那我们也按您所说来做,从10月到12月我们来买,最多买到明年1月,都可以。您说2月就可以出公告,那您说您的损失有多少?就这么个事,非要让大家都放弃合作,那我不要处理别的事了,就和你在这里周旋了!”微信名为罗亚辉的被告工作人员回复“那你直接买111212月份的吧从11月开始买”。同日下午2:20,原告工作人员再次发送微信“@罗亚辉经过中午的思考,最后我们给双方都给一次机会:我已再次和曾总申请了,他同意了,社保费用从11月份开始买,2月底停,共四个月,但您这边要保证这段时间没有通过,不是因为我们的社保购买时间原因而导致出现审批不通过现象。另外,尼西劳务的安许证,您要注明人员社保费用我们一概不予负责,那合同要重新做。我们签。如果您真不想合作了,就当我没说!声明一点:曾总不是因为你们所说的不守信用而做公司及资质项目的!
原告为证明合同前就谈好费用包干,在合同签订前被告并未明确陈述清楚资质进窗到公告后具体购买社保的事项,双方洽谈合同前只是谈到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最终导致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此聊天记录也侧面印证合同格式条款,提供了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在2021年11月25日的聊天记录和2021年12月16日的群聊天记录。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员工陈述全包的内容仅包括人员和资质增项的手续费用,并未承诺全包的费用中包括应由被告自身承担的社保费用,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群聊记录证明双方针对人员的社保是应该购买三个月还是三个月以上的问题产生争议,实际上社保到底应购买到什么时候为止并非被告决定,根据住建部门对建筑企业增项的相关约定,原告如果需要申请资质增项其企业内的人员社保至少应购买三个月,且该三个月的时间是以住房建筑部门从原告提交材料往前推三个月,被告要求原告缴纳四个月的社保是为了保证原告增项审核能够满足相应条件,但双方在沟通中,原告一直拒绝购买。
被告为证明因原告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被告催告在申报最后期限仍拒绝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并办理社保,导致无法实现代理合同目的,该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原告也认可系自身违约在先,故按照合同约定的已付款项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提供了尼西增项资质交流群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并非拒绝购买社保,而是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承诺全包,所以双方产生争议,在12月17日下午两点原告同意按照被告要求购买社保,但被告反悔,不予履行。关于社保购买,被告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并未明确告知原告购买社保的时间和理由,详见聊天记录的26、27页,关于社保期限,被告负责人陈述是2021年12月17日,并非被告主张的12月16日。该微信聊天记录除包括原告提供的尼西增项资质交流群聊天记录的内容外,另有如下内容:2021年12月16日微信名为尼西建设集团189××××****徐姐在群里发微信“@罗亚辉罗总,我们是按合同所说来承诺的,而您也没有注明要从进窗前就要给买社保,好像大家都应该考虑一下吧?而且我又帮您这边多申请了一个月,也就是到1月底,那您损失又有多大呢?”2021年12月17日,微信名为罗总的工作人员询问原告工作人员“那个资料到底今天还报不报。今天是这一批申报的最后一天了。”原告的工作人员(微信名为尼西建设集团189××××****徐姐)回复“@罗亚辉罗总,昨天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如果行,那么今天我们就继续往下走!”罗总回复“社保必须全部你们承担不行的话就是你们违约。把我们的人员跟资料费付给我们。”微信名为尼西建设集团189××××****徐姐于2021年12月17日12:02发送“@罗亚辉我们刚咨询了社保局,那社保还不能只买养老这部分,而是五险都要买,所以曾总说只买三个月,不行就没有办法了!我们是长沙市社保局”。微信名为罗总的回复“那就算了。你把人员费跟资料费付给我们吧12个工程师。两个建造师。还有两套资料费。付给我们就是的。微信名为尼西建设集团189××××****徐姐回复“@罗亚辉人员那块,我们根本没用,不存在费用!我们只承担已付金额的5%,剩下的请退给我们!”微信名为罗总的回复“你在开玩笑吧建造师都注册成功了是你们违约啊”,然后发送“@小葵把尼西的建造师注销安排资料员把资料全部删除”,原告的工作人员(微信名为尼西建设集团189××××****徐姐)@罗亚辉“这块不存在违约,费用实际也不是我们来承担,我们只提供人员社保,而不是社保费用,请您看清楚!微信名为罗总的回复“你要这样讲我也没办法”。
被告为证明其积极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并为此产生了1万元申请资料制作费用,在原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为被告的损失,应当由原告予以赔偿,提供李明奇微信聊天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微信转账记录。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根据证据45页证明业绩表的资料并非专家制作,是李明奇发给被告,被告再发给专家看,该成本真实性存疑,资料制作问题,资料费就是文档编辑,只有几百元。
被告为证明其为原告申请资质实际产生7300元的人员聘请费用,在原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该费用已实际发生,系被告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赔偿,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一级建造师置业资格认定进度查询。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相关法律明确禁止挂靠,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应当由被告承担,挂靠费用未明确标准,且属于被告自行与案外人协商,无需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1、关于诉争《代理协议书》的解除。被告主张解除诉争协议,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反诉状副本,且原、告已实际未再履行诉争合同,故本院确认诉争协议书于2022年6月14日解除;
2、关于合同款1万元的返还和反诉请求中损失和违约金的支付。根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资质办理所需人员的社保。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就诉争资质办理中所需人员的社保承担以及缴纳期间产生分歧,原告主张该费用由被告负担且经沟通后原告同意承担,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为此提供了诉争协议签订前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在2021年11月25日的聊天记录和2021年12月16日的群聊天记录以及尼西增项资质交流群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为此亦提供了尼西增项资质交流群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2021年12月17日之前就诉争资质办理人员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的承担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2021年12月17日向原告催促后,原告同意缴纳,但原告向社保部门咨询后了解到“不能只买养老这部分,而是五险都要买,所以曾总说只买三个月,不行就没有办法了”。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和原告当庭确认,资质办理所需人员的社保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未按照约定办理相关人员的社保缴纳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因原告原因导致提前终止本合同,则原告应按合同总金额已支付被告款项的5%向被告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已支付被告1万元,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其实际产生的损失22300元,为此提供了李明奇微信聊天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原告对此提出异议,但认可协议签订后,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社保账号和建设厅的网站登录了原告的社保账号进行了操作,被告引进了两个办理资质需要的人员,被告口头称有准备一些文字资料,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亦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向聘请的相关人员支付了相关费用,本院认为诉争协议的解除系原告所致,被告因此支付的人员费用和资料费应由原告承担,但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产生损失22300元,根据协议履行的情况并结合公平原则,本院对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其实际产生的损失9500元予以支持,对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已经支付被告1万元,故该款抵扣原告应支付被告的违约金和损失合计1万元,本院不再对此另行判决,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同款1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亚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于2022年6月14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湖南亚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反诉受理费185元,合计210元,由原告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