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82民初2582号
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国色。
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诺公司)诉被告湖南尼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尼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7085.5元及违约金2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建筑涂料购销合同》,对涂料的品名、数量、质量、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计187085.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支付货款需每日向原告支付按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原告催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尼西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久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被告尼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举证及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被告尼西公司(需方)与原告久诺公司(供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对产品名称、质量标准、规格、价格、数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结算方法为供方给予需方二十万的账期额度,账期30天(从发货之日算起),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为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供方可以停止供货,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需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嗣后,原告久诺公司分批向被告尼西公司发货,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对往来货款进行对账结算,被告尼西公司确认应付原告久诺公司账款余额187085.5元。嗣后,被告尼西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经催要仍未成,致起诉争。
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16年1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7日,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法律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7085.5元的事实。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主要是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为568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尼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085.5元及违约金56874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8元,由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48元,被告湖南尼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6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莺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