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根、江西中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21民初192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省**昌市进贤县,经常居住地:**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代理人:黄金荣,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707062。
委托代理人:单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1711406936。
被告:**根,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住江**省**昌市进贤县县,
委托代理人:韩俊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478678。
被告:江西中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昌县象湖新城**月湖路**号伟梦清水湾临风香阁**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9216D。
法定代表人:肖卫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云平,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江**省**昌市**昌县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根、江西中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喻海辉
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圣曦